近期,我国多地出现“烧烤模式”,最高气温突破40摄氏度以上,但许多单位高温津贴难落实,一些中小企业员工及流动性强的农民工领不到高温津贴;有的老板不按月发放,而是按照超过35°C的高温天气计发;还有的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食物“冲抵”高温费。
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委发布实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被称为“高温法律”,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还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很遗憾,“高温法律”在一些用人单位眼中就是一个“稻草人”,成为员工难“充饥”的“画饼”,只能“望梅止渴”,这反映了企业老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折射出劳动者权利的弱势与困境,更消弭了法律的威严与热度。
但诸如承包道路清扫之类的许多私人公司,以及建筑工地的包工队伍等,很少设工会组织,况且许多私企工会看老板的脸色行事,鲜见有主动投诉举报的,因此很难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政府劳动执法部门要将监管前移,主动出击,深入生产一线,到员工中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拒发高温津贴的企业要严肃执法,确保“高温法律”落地生根,而不能坐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