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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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国国籍购公房 出售合同应无效
孙洪林
  沈先生的家里有一套老公房,原来的承租人是父亲,在父亲过世后,母亲就变更为了承租人,这套房屋也一直由母亲居住。沈先生一家本来也是和母亲住在一起的,后来因为房子实在太小,居住不方便,沈先生一家三口在外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搬了出去,但沈先生的户口仍在这套公房处。而且因为母亲年纪大了,一个人住也不放心,因此沈先生只要有空,到了晚上还是陪母亲一起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几年过去了,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户口并未注销的沈先生的妹妹回到了上海,希望能照顾母亲,陪母亲一段时间,沈先生就搬出了这套公房,由妹妹入住,以便照顾母亲。但让沈先生没想到的是,妹妹在这期间,将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而且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在妹妹拿到产权证后,还把妹夫的名字也加到了产权证上。沈先生很生气,一纸诉状将妹妹和产权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妹妹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将这套公房恢复至原承租人母亲名下。

  庭审中,妹妹称购房时沈先生是知道的,而且还给了沈先生5万元,和沈先生签订了协议,沈先生是同意将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的,购房时填写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成年同住人一栏有沈先生的签字。这时沈先生才想到,妹妹是早有预谋的,沈先生的确收到过这5万元,而妹妹当时说这是因为妹妹要在这套公房内居住,给5万元等于是对沈先生不在这套公房内居住的补偿,而且自己当时的确签过一张纸头,妹妹说是收到5万元,要签一下字,但内容不是妹妹提供的协议的内容;《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规定,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也就是说,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首要条件为我国的公民,购房人仅限于户籍在该房屋处的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本案中,沈先生妹妹在购房时已加入外国国籍,虽其未注销户口,但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即已不具备购买公有住房的主体资格,其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应属无效。而且妹夫变更为该房屋权利人之一是建立在妹妹为该房屋权利人的基础上的,若《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妹妹将妹夫增加为产权人之一的行为自然也无效。故该房屋应恢复至公房状态,承租人仍为母亲。

  同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载明,沈先生为该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其有权主张上述合同无效。妹妹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所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沈先生是否同意妹妹购房,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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