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居住在浦东某小区四楼的王老伯,在自家阳台晒被子,被五楼的居民泼水淋湿了被子。由于王老伯与五楼居民结怨已深,平日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特别是楼上邻居诸如扔垃圾、泼水、甚至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早就让王老伯愤恨不已。这次看到自家的被子淋湿,王老伯的老伴脱口而出“人在做,天在看”,老伴的训斥被五楼邻居听到,夫妇俩怒气冲冲地跑到四楼,对着王老伯的房门大骂。听见门外的骂声,王老伯打开房门,跟他们理论起来。双方互不相让,声音越来越高,怒气越来越大,最后发生了肢体冲突。
这时,王老伯的老伴倚在门口,五楼的女士上前拖她,试图把王老伯的老伴拖出门。王老伯老伴怕吃亏,右手紧握着门框不肯移步,终敌不过对方被拖出门外,这时四楼的另一位邻居发现她的右拇指流血不止,急忙提醒。王老伯老伴才意识到手指疼痛不已,立即拨打110,这场纠纷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平息。后经医院诊断,王老伯老伴右拇指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公安部门侦查,决定对五楼的邻居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王老伯老伴的右拇指骨折是否是楼上居民所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对检察院的决定,王老伯深感不满,便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上级检察机关还是维持原处理决定。从此王老伯为了讨个公道,便走上了申诉的道路,一走就是三年。这三年,王老伯夫妇不仅精神上备受煎熬,而且有矛盾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最终两人搬离了这个令他们伤心不已的地方,在外租房。
听证现场,双方就造成王老伯老伴右拇指的直接责任人开展了辩论。眼看双方你一句我一句无休止地进行着,我提了三个问题。第一、据检察官说楼上居民愿意向王老伯夫妇赔礼道歉,但不愿意当面道歉,那么在这三年中,楼上居民是否有道歉的举动?譬如书面道歉、电话道歉、短信道歉,回答没有。第二、即使检察院对楼上居民不予起诉,但并不代表不处理。此事是由楼上居民下楼滋事,他们是否受到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回答没有。第三、王老伯老伴疗伤至今已花费三万多元,楼上居民是否负担?回答没有。我转身对王老伯说:“你找错了申诉对象。检察院之所以不予起诉,是因为造成你老伴右拇指骨折的直接责任人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是楼上居民所为。”
听了我的发言,王老伯似有醒悟。之后我们在场的听证人一致提出三点意见:一,放弃对检察院的申诉。二,此事是因楼上居民下楼滋事,因此应该追究其刑罚之外的其他责任。三,楼上居民必须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王老伯在我们的劝慰下,接受了上述意见,之后我们帮王老伯夫妇聘请了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经法院判决,楼上邻居赔偿相关费用合计10.3万元,楼上邻居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有关检察院的不予起诉,不是所有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都会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来说一下王老伯老伴的赔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王老伯的老伴在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这里的赔偿义务人从法律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结合本次纠纷,就应该是楼上邻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