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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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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干预司法“全程留痕”
纪玉
  纪玉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要保证司法公正,消除司法不公,就必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排除法律之外因素的非法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

  今年3月,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要求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这样一项制度创新,如何细化,如何赋予可操作性,是决定着它能否从纸面上走到现实中的关键一步。

  仔细看看《实施办法》,会发现它充满了细节,对全面记录的对象、方式、特别报告事项等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考虑到外部过问信息有函件、口头、电子数据等不同表达方式,《实施办法》对不同情况作出分别规定,例如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应当签字确认。

  有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方式,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一方面,对未能履职的司法人员应进行问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严格履职的司法人员予以保障。比如,如果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实施办法》要求这类情形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干预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的,应层报最高法;同时规定,严格履职的司法人员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当然,此类原则性规定仍有待细化。

  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如果能真正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确实会对试图干预、插手案件的组织或个人起到震慑作用,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会受到各种干扰和阻挠。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因为害怕“得罪”人,自行过滤信息,也不是不可能的。新的制度出台,需要法院及司法人员切实执行,也需要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人员排除不必要的掣肘。更重要的是,针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才能真正建立起权力和司法的“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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