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奶奶过世的早,爷爷又是个读书人,在大奶奶过世后,爷爷就和大奶奶所育的子女签订了一份房屋析产分割确认书,约定A处房屋由大奶奶的三位子女共同所有,具体个人继承的面积部位尊重爷爷的意见,由三人自行协商分割;B处房屋的产权归爷爷和小奶奶所有,今后大奶奶的三位子女对B处房屋不得再提出任何权利。在写这份确认书时,家里人都在场,但是大奶奶的大儿子并没有在该确认书上签字。在爷爷过世前,爷爷还留了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是由爷爷口述,爷爷的一位朋友打印出来,这位朋友和另一位朋友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后所形成的,当然爷爷也在这份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在遗嘱中,爷爷确认因为面积大的A处房屋已经是大奶奶的三个子女所有了,所以B处房屋由他疼爱的家孙梁先生继承。
在爷爷过世后,小奶奶作了赠与公证,将其对A处房屋所享有的份额,赠与给了大奶奶的三个子女。大奶奶的三位子女去了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的公证,确认小奶奶和梁先生父亲放弃了对A处房屋的继承权,A处房屋由大奶奶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之后,大奶奶所育的子女依据上述两份公证书及就A处房屋达成析产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
多年过后,小奶奶也过世了,家里人就提到了将B处房屋由梁先生继承的事,爷爷的大儿子(大奶奶所育)不同意B处房屋由梁先生继承,他提出当初的房屋析产分割确认书,他并没有签字,不认可这份确认书,也不知道爷爷的遗嘱,爷爷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过,他作为爷爷的继承人有权继承B处房屋。于是梁先生父亲作为原告,将大奶奶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由其继承B处房屋。
在庭审中,梁先生父亲确认关于小奶奶在B处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他作为小奶奶的继承人,同意继承后赠与梁先生。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虽然爷爷的大儿子在房屋析产确认书上未签字,但其参与了协商过程,而且此后大奶奶的三个子女也取得了A处房屋的权利,小奶奶及梁先生的父亲都配合他们办理了相应的公证手续,这等于是实际按照房屋析产确认书的内容进行了履行,故该确认书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按照该确认书的约定,A处房屋归大奶奶的三个子妇所有,B处房屋归爷爷和小奶奶所有。
同时,爷爷曾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中明确B处房屋由梁先生继承,这是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爷爷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归梁先生所有。关于小奶奶在B处房屋中所享有的份额,梁先生父亲作为小奶奶法定继承人,同意继承后赠与梁先生,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确认。综上所述,B处房屋归梁先生所有。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B处房屋归梁先生所有,现在本案还在上诉期内。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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