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婚姻生活是甜蜜幸福的,特别是两人有了儿子。但是前段时间,杨女士无意间发现,有女人给吴先生发暧昧短信,虽然吴先生矢口否认,但杨女士还是很担心。吴先生和杨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当时所有的手续都是吴先生办理的,因此产权证上写的是吴先生的名字,由于两人的关系一直都很好,杨女士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究。
可是最近,吴先生都早出晚归,在家里待的时间越来越少,对儿子和自己的关心也和之前有天壤之别。吴先生还和杨女士提到想出售房屋的事,当杨女士提出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时,吴先生坚决不同意,而且还说这套房屋是自己打拼挣钱买的,杨女士一直赋闲在家,没有任何贡献,为此两人还吵了一架闹离婚。之后,无意间杨女士发现吴先生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他妹妹。
我们作为杨女士的代理人,为其撰写了诉状,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后,将吴先生和其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该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后,我们又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屋为吴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共有。庭审中,我们提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屋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虽产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归吴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共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