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随机”,即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根据市场主体注册号随机摇号,从登记数据库提取、确定检查名单。全市范围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由市工商局统一随机确定,并下达至工商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由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随机确定。至于每次检查的抽查比例,规定根据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的监督检查对象、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具体确定。原则上,全市范围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除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或待检查市场主体数量较少可以实施全面检查的以外,其余综合监管随机抽查都应当合理设定一定比例;工商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由其自行研究确定。
第二个“随机”,即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在市工商局将检查对象抽取名单统一下达至工商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后,由其从事先建立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一定范围),或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基层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基层所开展所内随机,或在基层所之间开展交叉随机,并实现与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对应匹配,促进基层尽可能将双随机抽查工作与本市“网格化”的监管工作要求有机结合。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随机确定的市场主体名单自随机摇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都要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员自对该市场主体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