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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8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谁给这锅天价鱼不断“添火”
文 澜
  文 澜

  谁能想到猴年春节,最引人关注的新闻竟是“一锅鱼”。

  关于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的新闻,一波三折,不断反转,仍有不断发酵之势。从最初的网友发帖爆料求助,讲述遭遇“万元铁锅炖鱼”的旅游窘境,民间舆论“一面倒”倾向于消费者一方;到官方发布调查结论,称当事人联系不上,商家属于明码标价、合法经营,人们开始怀疑这又是一次炒作;再到当事人接受央视采访,质疑调查组的结论护短,商家结账单涉嫌签字伪造,并拔出萝卜带出泥,引出导游和出租车司机诱导拉客的问题……

  此事的最新进展是,涉事饭店被责令停业并被行政处罚,调查部门表示,此事暴露出行业监管存在缺位、管理不到位。从初次调查结论显示的商家属于明码标价、合法经营,到第二次调查结论称饭店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两份官方调查结果大玩反转,令人啼笑皆非。

  正如央视评论员所言:“多次反转的过程本身,是对公共舆论资源的浪费,是对公众精力的损耗,是对相关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侵蚀,也是对一座城市口碑的磨损。”究竟消费者是否存在被价格欺诈,结账单上的斤两到底有没有问题?就餐食用的鳇鱼是野生还是养殖,究竟价值几何?这些本不是什么难以澄清的悬疑。倒是相关部门模棱两可、立场可疑的调查结论,令真相愈加扑朔迷离,值得引发深入思考。由此引发的舆论次生灾害,也要引起关注。

  消费者到餐馆就餐,一方给付就餐费用,一方提供服务,属于双方用民事行为订立了实际意义上的餐饮服务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一般不具备书面形式,但也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双方必须平等自愿。398元一斤的鳇鱼,重量高达十几斤,总价高达数千元,对这样的消费,店家应当事前明确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相信,随着真相不断明朗,天价鱼事件的细枝末节都会得到应有的澄清。但这一锅天价鱼下面的舆论热度熄火过后,谁能保证下一个长假到来、游客集中出行的时候,不会再曝出什么天价鸡、天价鸭之类的新闻。

  回顾近年来涉及旅游行业的新闻,从黑导游大骂游客、强制购物,“一日游”乱象丛生,到景区就餐频频出现高价餐饮,旅游行业大有把消费者当鱼肉之势,每到假期来临,店家就磨刀霍霍向游客。

  国人的钱包越来越鼓,人人都想出去看看。当下,谁也不能忽视旅游经济带来的经济效益。在这样的形势下,更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景区的商家而言,应当加强自律力度,树立口碑才能经营长久。对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而言,不能总等到消费者投诉无门,发帖爆料,酿成舆论热点,才想来执法执纪,必须将严格管理的力道下在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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