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本版列表新闻
~~~法院认定金仕堡健身房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金仕堡健身房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金仕堡健身房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金仕堡健身房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办卡一年不开业 开业马上就改名
法院认定金仕堡健身房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江跃中 汤峥鸣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2年多前,韩先生花了3300元,办了一张金仕堡梧桐苑店的健身卡,然而说好3个月后开业的健身房,却迟迟没有开张营业。直到去年4月底,韩先生才被通知可去一家叫“唤潮”的健身房健身。开业延迟也就算了,可当初办卡时的“金仕堡”现在成了“唤潮”,这让韩先生更加难以接受。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会籍合同,新金仕堡公司退还会籍费用3300元及利息损失,并按3倍金额赔偿9900元。

  2013年年底,韩先生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会籍合约,成为“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的会员。虽然当时该店并未开业,但考虑到金仕堡品牌的知名度,韩先生还是爽快地缴纳了3300元会籍费,业务员告知韩先生,该健身房将于2014年3月正式开业。耐心等待3个多月后,韩先生本以为可顺利进店健身,可健身房并没有如期开业,而每次询问开店进展时,业务员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

  直到去年4月,梧桐苑店的健身房终于开业了,但让韩先生始料未及的是,这家健身房并非金仕堡,而是唤潮健身(梧桐苑店),开设该店的也并非和韩先生签订会籍合约的新金仕堡公司,而是唤潮投资咨询公司。虽然唤潮健身同意所有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有会籍合同的会员,都可到该店健身,但韩先生并不愿意到该店使用会员卡。

  韩先生认为,新金仕堡公司承诺2014年3月就能开业的“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至今未能开业,当初是看中金仕堡品牌才办的会员卡,如今成了唤潮健身,新金仕堡的做法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3300元及利息,并赔偿3倍会籍金额损失9900元。

  庭审中,新金仕堡公司同意解除会籍合同,退款并支付利息,但否认开业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3倍赔偿。该公司辩称,公司业务员一直与韩先生保持着沟通,韩先生对延期开业并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公司以唤潮投资公司名义对外开设了梧桐苑店,也及时向韩先生进行了告知。当初之所以使用金仕堡品牌是商业运作,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告知客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作为消费者,以预付费的方式购买健身场所服务,新金仕堡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及时安排健身场地,提供约定的健身服务,然而新金仕堡公司在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经韩先生多次催促,仍未为韩先生提供健身场地,且未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以便消费者对此有明确的预期和应对。虽然此后唤潮公司同意所有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有会籍合同的会员到其开设的唤潮健身(梧桐苑店)健身,但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其他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据此,法院认定新金仕堡公司具有过错,构成欺诈,韩先生要求解除会籍合同和退还服务费、赔偿服务费利息损失及赔偿三倍服务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时政·要闻
   第A03版:新民眼
   第A04版:焦点
   第A05版:评论/随笔
   第A06版:民生速递
   第A07版:上海新闻
   第A08版:上海新闻
   第A09版:互动
   第A10版:社会新闻
   第A11版:专版
   第A12版:中国新闻
   第A13版:国际新闻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文体新闻
   第A16版:公告
   第A17版:公告
   第A18版:文娱/文体新闻
   第A19版:文体新闻/体育
   第A20版:体育/文体新闻
   第A21版:夜光杯
   第A22版:夜光杯
   第A23版:阅读/连载
   第A24版:记忆/夜光杯
   第B01版:军界瞭望
   第B02版:人物/军界瞭望
   第B03版:目击
   第B04版:新民法谭
   第B05版:新民法谭
   第B06版:新民法谭
   第B07版:新民法谭
   第B08版:财经新闻
办卡一年不开业 开业马上就改名
宝山区建立检察官培养模式
交警街头急救挽回一条生命
广告
新民晚报新民法谭B06办卡一年不开业 开业马上就改名 2016-04-01 2 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