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偿代驾人过失致车损,车主陶先生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则保险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
第二,“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予以赔偿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可反推作为“合法驾驶人”的代驾司机是“被保险人”;车损险是财产损失保险,本案事故并不导致代驾人的财产发生物质性利益的减损,二被告对保险标的不具车损险的保险利益,不构成被保险人。
第三,有偿代驾人并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其服务收取对价,是为自身利益,与被保险人不存在财产利益的一致性,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
第四,与亲友之间无偿借用不同,有偿代驾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更符合社会责任的公正分配。
本案主审法官周士钧告诉记者,这一判决明晰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和代驾公司的责任范围,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和代驾行为的约束,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他也提醒代驾公司,应当自行投保代驾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分散风险。
通讯员 王治国 徐秋子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