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枪支管理法》,押运人员要使用枪支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遭遇暴力袭击、暴力直接或间接针对着所保护的利益、暴力袭击达到了一定的强度与紧迫程度、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即便满足了条件,也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使用枪支,扩大损害。
押运员击毙追砸运钞车男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还原当时的情节,进而倒推出死者与开枪者当时的客观行为与主观状态。男子追砸运钞车,并不意味着押运员就一定符合开枪条件。同样,即便双方发生过交通摩擦,也不意味着押运员就绝对不符合开枪条件,甚至在故意报复。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我们不妨耐心等待,既不能替官方做出结论,亦不能在官方结论不符合自身预期时,凭空质疑。
这件事更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押运员等金融从业人员配备枪支所带来的安全隐忧。《枪支管理法》只是规定,押运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然而现实中,枪支似乎已成了押运人员的标配,但配枪后的日常训练都跟上了吗?因此眼下最重要的是,加强对配枪者的培训与管理,将枪支对社会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舒锐 刊今日京华时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