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买房、炒房、限购等话题频引热议的当下,一则“天津首判: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有房产中介人员从市民手中买房,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最近该审判区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对此,很多人觉得,炒房推高了房价、违背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本意,就该从严打击,因而“炒房合同”被判无效极具范本意义;但也有人认为,“炒房”未必违法,对买房进行“主观目的”审查,可能是司法越俎代庖。
是非评判,还得看具体语境。应看到,法律上原本并没有“炒房合同”一说;新闻中所说的“炒房合同”无效,有其具体所指的情形——中介违背委托责任实质性地介入合同,并通过倒手赚房屋交易差价,而不是宽泛地指,只要能证明别人买房是为了炒房,就能推翻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理解了这点,才能消除对所谓“炒房合同”无效的误读。因为涉事法院的裁决并不等于,只要炒房合同就能作废。
本质上,房产中介的这类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类“炒房合同”既非严格意义上用于规范中介服务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为买房者和卖房人签约而居中斡旋,并收取服务费的,它不应利用合同标的获得其他利益;也不是用于约束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炒房合同”中,钱是由实际买房人而非中介出,可它却企图用一个“约定允许过户给实际买房人”,模糊掉“中介”“买受人”身份。
也正因这类“炒房合同”于法无据,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其“炒房合同”无效,并没有逾越“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本义。罔顾法条内容,将所谓“炒房合同”认为利用信息优势搞经营活动的合法市场行为,本就是认知偏差。
毋庸置疑,在房价高企的现实背景下,抑制“炒房”,确实是很多地方调控加码的重要着力点。但在司法层面,对具体“炒房”行为的定性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基于道德臧否判断。像判决所谓“炒房合同”无效,其实是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对不合法的房屋交易行为进行规约。这与打击“炒房”在目的倾向上是合意的,但却不是法外用力。
让行政归行政,让司法归司法,这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但在遏制“炒房”问题上,法律、政策手段可形成合力,让某些违法行为头上悬起法律风险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