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姑嫂彭女士和张女士通过携程网购买了歌诗达邮轮“赛琳娜号”6月2日的韩国游。回程抵沪时,两人被要求将行李箱放在舱房门口,会有人帮忙搬运。谁料两人的行李箱失踪了。此后,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赔偿方案是,仅能提供一个“全新、同等尺寸、有质量保证的替代行李箱”;箱内的认定物品根据购物小票赔偿,但要按“年折旧率20%,逐年递增”;此外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最高10公斤。
交涉未果,两人向法院起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两人5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歌诗达船务公司提供票务服务,并非协助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邮轮服务的“履行辅助人”。携程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长宁法院判决,携程公司向两名原告各赔偿1.2万元。昨天,彭女士和张女士向记者表示,她们已收到上述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