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消费市场飞速增长,消费型经济逐渐占据主导位置。对此,我国民事(及部分行政、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即买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而对于卖方则规定了更高的义务和责任。不仅如此,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都加大了打击生产、销售、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凡此种种,都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建设的显著成果。
然而,也出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行为。比如,不时有共享单车被使用者随意丢弃、破坏甚至占为己有;不少网购达人『活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在网购某款服饰时,同款所有颜色全都买下,逐一试穿,除留下颜色称心者外,余者全做退货处理……
上述行为都发生于各类消费关系中,行为人都是消费者。通常而言,在消费关系中,相较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购买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各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小的位置。民法素来主张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无可厚非。然而,实力上的弱小并不是可以违法或言而无信的挡箭牌。消费(合同)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常见类型。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都为民事主体,两者地位平等。因此,即使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也应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持和实现这种平等和公正。
有鉴于此,在既有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产品、服务提供方经营行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应出台相应措施对不讲诚信、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消费者进行适当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