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张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订购了吉祥航空上海浦东至哈尔滨的机票,起飞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上午7时50分,票价为439元。
行程当天上午7时10分,张先生赶到浦东机场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手续。工作人员告知他,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由于张先生到达时距起飞只有40分钟,因此不再为他办理值机手续,并告知张先生可以改签或退票。
张先生为了防止过度延误行程,立即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当天13时40分的机票,票面价格为840元。可不巧的是,当天恰好遇到了航空管制,该航班也推迟到当天17时才起飞。
张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航空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他关于浦东机场在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的相关规定,导致其未能于当天上午登机,为此将吉祥航空起诉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机票差价40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吉祥航空说,去哪儿网与该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根据网上的购票流程,张先生在提交购票订单前,需点击确认已阅读《预订须知》等相应条款,而《预订须知》明确告知了航班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的相关规定。另外,张先生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右下角也有明确提示,“请旅客乘机前认真阅读《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等。
据此,吉祥航空认为,已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张先生在飞机起飞前45分钟前履行值机手续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庭审中,张先生对吉祥航空提到的告知途径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不过他认为,有的告知途径不需要实际点开《预订须知》查看,只要在确认已阅读处打勾即可以完成订单提交;有的告知途径中的手机短信内容仅通知他提前2小时值机,并无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的信息;还有的告知途径没有以显著方式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吉祥航空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航班起飞前通过多种渠道向原告告知、提示了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未按照订票流程阅读去哪儿网的《预订须知》、被告公司的《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