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重庆“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社会反响强烈,特别是如何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防护、如何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值得关注的是,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指导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一脚踢飞抢方向盘的人,是正当防卫吗?”“碰到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将肇事者打伤是否可以算作正当防卫?”……民间这样的疑惑,既有危险来临之际见义勇为的担当,更夹杂着希冀靠法律来为制止不法行为保驾护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奋勇制止抢夺方向盘等行为采取了肯定和褒扬的态度,并且明确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二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可见,及时出手阻击和制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是义举,完全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法无需向不法屈服”,应当成为一条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