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规范》首次明确了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规范》还规定客运企业应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并要求企业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为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
此外,《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按相关规定,对所属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同时需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因车载终端故障导致监控平台无信号的车辆将被禁止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