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自醉驾入刑以来,类似邱某这类摩托车醉驾案件,在该院受理的醉驾案中占有较高比例。自2011年5月以来,宝山区法院共受理移送起诉危险驾驶罪71件,其中醉驾车辆系摩托车的案件计25件,占危险驾驶罪案件总数的35.2%。25件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中,系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交警部门查处有17件,占摩托车醉驾案件总数的68%;车辆悬挂外地牌照的计13件,占摩托车醉驾案件总数的52%;套牌醉驾案件计5件,占总数的20%。
检察官分析,摩托车醉酒驾驶的多发,主要归因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被告人对醉驾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不准确,甚至产生误解,认为酒后不能驾驶小型轿车,但是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关系,不属于“醉驾”范围。另外,还有部分被告人虽然知道醉酒不能驾驶摩托车,也知道醉驾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遇到突发情况完全能够应付,不会发生险情,因此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而酒后驾驶。还有部分人认为酒后洗洗澡、喝喝茶,休息一段时间酒精浓度就会变淡,从而心存侥幸。
对此,检察官提醒,摩托车醉驾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建议有关方面一方面应对醉驾保持高压态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酒后驾车的集中查处,并将此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另一方面应保持醉驾入刑的法律宣传力度,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渠道,扩大对“醉驾入刑”的普法宣传,注意法律宣传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前期取得的成果上,突出对摩托车醉驾的法律知识宣传。
本报通讯员 罗涛 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