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华诉称,2004年,本市虹镇老街某公房(以下简称“老公房”)动迁时,他的户口在该房屋内,系被安置人。因动迁协议系外甥徐生与动迁单位签订,他一直不了解动迁的具体情况。2011年9月25日,徐生在他催促下,给付他3万元作为补偿。今年5月,他申请廉租房时,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他已享受过动迁利益。此时,他才得知自己在老公房动迁时有份额,且不止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徐生自愿给骆华3万元,老公房动迁所得一切利益和骆华已经没有任何关系,骆华今后不得向徐生再提出任何要求。老邻居和相关亲戚作为证明人,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名。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现金。
本院认为,原告虽称当时受骗,在不知道自己有动迁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受骗的事实;且双方签订协议时,已离动迁发生时隔多年,原告完全可以查询老公房动迁的相关情况,而原告在动迁时及之后的数年里对动迁情况一无所知,又可以印证被告关于原告空挂户口的事实,最后双方以3万元了结原告在老公房户口的相关利益,也属合理,双方所签协议应为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的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