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与李女士是从小要好的小姐妹。2010年2月6日,李女士的儿子举办婚礼,梅女士当仁不让为李女士一家帮忙。忙碌一天后,热心的梅女士见李女士家有许多亲戚在等车,就招呼自己的儿子小张驾驶李女士家的车运送李女士在内的5个大人及6箱黄酒回去。
小张开车至杨浦区邯郸路,轿车撞上了隔离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当即被送至修理厂修理,小张支付了修理费7200元和拖车费100元。事后,梅女士多次向李女士催讨,李女士始终都不愿意返还这笔费用。今年7月初,梅女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女士辩称,原告的确是支付了汽车修理费7200元和拖车费100元,但此次事故是由于原告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儿子结婚当日帮忙婚礼事宜,当晚又为被告开车,即使出事时是由原告儿子驾驶车辆,但目的是为了被告方的利益,符合友情帮助的社会常理,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关修理费用,对于原告自愿减让2000元,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