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晚上9时多,外出办事的沈先生准备“打的”回家,当他在福泉路靠近仙霞路的马路上扬招出租车时,脚下的窨井盖突然碎裂,人跌入窨井并没入水中。“就像在游泳池里一样,脚触不到底,手又没处抓。”法庭上,沈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在沈先生的大声呼救下,过路群众及时发现施救并拨打110、120求援。经诊断,沈先生左右两侧共有5根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西区电信局为沈先生垫付了3.8万余元医疗费。去年8月,沈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区电信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万余元。西区电信局表示只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作为行人,原告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和对事发现场的勘查,法庭查明,发生意外的窨井距人行道约45厘米,是被告所有并管理的地下设施。法庭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对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以及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能成功。法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逐项审定赔偿金额后作出以上判决。主审法官蒋良明表示,我国侵权法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