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吉峰遂将孔毅晖及其女儿孔琪雯告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孔毅晖归还100万元,并要求孔琪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吉峰的依据是孔琪雯2011年1月10日签署的一份保证书:“本人父亲孔毅晖向吴吉峰借款100万元,但到期未还。对于该借款本人自愿作如下保证:保证一个月内归还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孔毅晖只承认向吴吉峰借款70万元,孔琪雯也称这份有她签名的“保证书”是伪证。孔琪雯告诉法官,2011年1月9日晚,吴吉峰带领多人上门讨债,与她丈夫李国良发生肢体冲突并致李国良受伤。在此过程中,她被逼写下了“我们不跑,十天内给回音”的字句。孔琪雯说,吴吉峰提供的这份“保证书”,是将她写的原话裁掉后再添加内容形成的,是一份伪证。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孔琪雯向法庭提供了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及警方处理时相关笔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表明,2011年1月9日,警方接警后,在民警询问双方争执过程时,李国良回答:“他们要我写下保证书,限我一个月内还清,我就不肯写。”几天之后,李国良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时提到:“1月9日那天,他们逼我老婆写下‘我们不跑,十天内给回音’的纸条,还逼我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
法庭经审理查明,孔毅晖另因涉嫌犯罪于2011年4月8日被逮捕。此后,上海市一中院还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孔毅晖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本案中,孔毅晖辩称自己只向吴吉峰借款70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证据事实,法庭判决:孔毅晖应返还吴吉峰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吴吉峰其余诉讼请求。
孔琪雯为何不用担责呢?承办法官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孔琪雯虽是孔毅晖的女儿,但她不是借款人。从孔琪雯和她丈夫李国良对吴吉峰催要借款的对抗程度,以及孔琪雯的经济能力,吴吉峰持有的保证书无法证明孔琪雯愿意承担这100万元的债务。而且,如果孔琪雯是出于自愿,根据她的文化程度,这份保证书的内容完全可以自行书写。然而吴吉峰承认,该保证书的内容是自己所写并非孔琪雯所写。
因此,吴吉峰要求孔琪雯对孔毅晖所负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难以支持。父债还得父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