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天前,张军巧遇了在房产中介工作的老同学王伟。两人相谈甚欢,得知张军在北京买房受限后,王伟便说自己认识一个叫李娟的老同事,30岁,北京人,而且离异,只要张军肯出好处费,一定能摆平,具体方法就是张军先和李娟假结婚,由此获得购房资格,完事后再把婚离了。
就这样,在王伟的张罗下,张军先和王萍离了婚,再与李娟立下 “声明”:婚后,李娟需配合购房、办理贷款,手续完成后,二人离婚。此外,李娟还须声明自动放弃该房。二人签完协议后,便马不停蹄地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张军也如约付给李娟3万元“好处费”。
一个月后,购房手续都已齐全,按协议,二人应离婚。可就在这节骨眼儿上,李娟见房价上涨,便提出要分一半房子,不然不离婚。
如此一来,张军真是陷入了自己的局中,两头为难。那么双方之前的那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婚姻关系成立吗?房子真会分一半给李娟吗?
【专家观点】
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 季立刚教授
我们常说民事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虽然张军与李娟所订立的以假结婚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看似两厢情愿,各取所需,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但是,二人间的行为却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加之张军与李娟的婚前约定并不是《婚姻法》对“真结婚”的财产约定,而是借婚姻之名获取财物。因此,从法律的规范及引导出发,应认定该婚前协议无效。
其次,张、李二人的婚前协议虽无效,但他们婚姻的缔结却符合《婚姻法》只要双方自愿、达到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事由登记结婚的实质及形式要件,而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所以应认定二人的婚姻关系有效。
婚姻有效,协议无效,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呢?根据现行《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根据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本着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至于张军坠入“局中局”中,这也是他规避政策、视婚姻为儿戏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