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赃俱获
小偷依旧矢口否认
去年10月29日下午6时许,在本市龙吴路龙漕路附近公交车站,一辆开往徐浦大桥方向的770路公交车靠站,乘客王先生边用耳机听着自己iPhone4手机里播放的音乐,边跟随着人群准备从前门上车。这时,刘敏建乘王先生不备,站在其左后侧,用左手固定单肩包放在身前做掩护,然后用右手从王先生上衣左侧袋内偷出手机,从人群中退了出来。
这一切,刘敏建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却恰好被正在公交车站执勤的便衣民警小李和小张看在眼里。小李当即上前将刘敏建抓住,刘乘乱将手机扔出,后被小张找到。此时,发现手机失窃的王先生也下车寻找,并确认刘扔出的手机正是自己的被窃手机。经鉴定,此手机价值人民币2332元。
然而,面对事实和证据,刘敏建却矢口否认,辩称自己等车时,被2名便衣警察抓住,并诬陷自己是小偷。
民警出庭
还原当日抓贼过程
公诉人孙黎文宣读起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根据公诉人的申请,法庭通知承办此案的2名侦查人员依次出庭作证。
李民警说:“当天下午6时许,我和同事张民警在本市龙吴路龙漕路公交车站执勤,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当他行窃后,我和张民警立刻上前抓住该男子,被害人此时也来了。张民警从地上捡起一部手机,被害人看后说是他的。”
张民警说:“李民警抓住该可疑男子,在他们搏斗过程中,我看到一部手机从该可疑男子身上掉下来,我上去把他制服,还从地上捡起手机。那名青年男子也从车上下来,看到这部手机就说手机是他的,于是我们就将可疑男子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在证据面前,刘敏建无法再狡辩,一直拒不认罪的他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随后,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王先生的陈述,并希望刘敏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合法公民。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当庭判决刘敏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通讯员 蔡盛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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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