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0日,付先生在上海一家苏宁电器商店购买HTC720型号手机一部,付款5150元。开具发票后,营业员持发票到仓库提货,并将手机交与付先生。付先生当场开封,发现手机为模型机,营业员当即将手机收回,并打“110”报警。
因一直未交货,8月27日,付先生诉至法院,以出售假货为由要求苏宁电器“退一赔一”,并赔偿交通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苏宁电器在销售中存在欺诈,判决苏宁电器退还付先生货款5150元,赔偿5150元,并赔偿交通费损失200元。
苏宁电器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在交易中并无欺诈,且在发现手机是模型机后立刻报警处理,交付行为并未完成。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付先生与苏宁电器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苏宁电器收取货款后未交付真手机,应当退还已付货款。苏宁电器实际交付的手机是模型机,其行为属履行不当,但尚不构成欺诈,付先生要求“退一赔一”依据尚不充分。苏宁电器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交付真手机,付先生为此往返奔波,不仅颇受困扰,亦产生经济损失,苏宁电器应予赔偿。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苏宁电器退还付先生货款5150元,赔偿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