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被他人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为处理赔偿纠纷,当年11月刘女士找到莱晋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所在办案前和办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刘女士在实际获得赔偿款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律师费。收费标准为:如果刘女士经伤残鉴定无级别,则收取律师费6000元;如果刘女士能够评定伤残级别,则律师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实际获得赔偿金额的15%。
签约后,莱晋律师事务所为刘女士提供了起草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陪同进行司法鉴定、参与法庭审理等服务,并为刘女士垫付1900元鉴定费。去年12月,赔偿案审结,刘女士获赔13.3万余元。拿到全部赔偿款后,刘女士立即与莱晋律师事务所协商支付律师费问题,提出15%的收费标准过高,愿意支付1万元,并返还鉴定费1900元。莱晋律师事务所不同意刘女士的方案,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莱晋律师事务所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返还鉴定费1900元,支付律师费19726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4325元。
刘女士向法庭辩称,她最初与律所约定的律师费是6000元,15%的收费标准是签约后律所将合同要回去单方面添加的,她并没有认可,而且该标准明显超过律师费的合理范围。刘女士同时认为,她在拿到赔偿款后就主动与律所联系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刘女士收费标准过高的观点,莱晋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与刘女士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律师费收费标准可以在标的额30%以内协商确定。法庭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婷婷表示,由于刘女士在知道15%的收费标准后并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因此,法庭确认该标准得到了刘女士的认可。
关于收费标准,法官认为,根据本市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为8%至1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至7%。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显然超出了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律所辩称与刘女士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可以在标的额30%以内协商确定。然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前提条件是,在明确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然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才可以实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并不具备实行风险代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