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夫妇准备将早年在乌鲁木齐路买的一套房屋卖掉。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想买房的李先生。去年3月1日,李先生要求在中介的参与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作价910万,并约定在4月15日之前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并在《佣金确认书》上写明,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支付中介费25000元。
可是左等右等,直到4月15日李先生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到了5月,李先生则直接告诉LAM夫妇,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了。LAM夫妇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了结,正在寻找下一个买家,不料中介却找上门来讨要居间费用。LAM夫妇认为房屋既然没有交易成功,对中介的要求当然不答应。中介公司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将LAM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收费的前提条件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当合同成立后,才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相应费用。LAM夫妇与李先生以合同的方式约定支付时间为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该条款不仅是双方对佣金报酬具体支付时间的约定,也是对中介支付报酬前提条件的约定。现中介索要佣金的要求于法无据,考虑到中介也提供了相应的服务,LAM夫妇同意支付5000元的服务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