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丽毕业后就在外闯荡,一天,朋友神秘地问她:“有生意做不?”所谓的生意,其实就是代孕!眼看朋友靠此赚了不少钱,夏丽心动不已。不久,通过介绍她认识了汪益锋夫妇,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精子和卵子由该夫妻自己提供,借用夏丽的子宫,生下孩子,就付她16万元。随后,汪益锋夫妇带她做了体检和手术,夏丽怀孕后,汪益锋夫妇就带她回家照顾。
几个月后,汪益锋夫妇竟突然要求夏丽去堕胎!原来,他们私下做了性别鉴定,得知是女婴后,便不想要这个孩子了。这种变故让夏丽难以接受,夏丽提出,孕期已过半,不管怎样都要给她8万元,但汪益锋夫妇只肯支付2万元。最后,汪益锋夫妇竟把她赶出家门,并迅速搬离,夏丽再也找不到他们了。
夏丽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孩子生下,那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到底是谁?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许莉
近年来,因种种原因不能生育、不愿生育的女性趋多,以支付一定报酬为对价委托他人代为生育的现象时有所闻,由此引发纠纷的也不少见。需提醒的是:“代孕有风险,法律不保护!”本案中夏丽就是所谓的“代孕母亲”。她遇到的问题是:委托生育的一方中途“违约”,不要孩子了!
如果夏丽选择中止妊娠,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事先约定的代孕费用的一半呢?答案是:不能!因为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代孕协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没有法律效力,即使一方违反了约定,另一方也不能依据协议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夏丽坚持生下孩子,同样,由于代孕协议无效,代孕协议中确定的亲子关系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分娩者为母亲”的推定原则,夏丽应为孩子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而汪益峰与孩子有血缘关系,应确定其为孩子生父,即因代孕协议而生下的孩子应为汪益峰与夏丽的非婚生子女,两人对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选择代孕方式生育,不仅代孕母亲有风险,委托方同样有风险。因代孕母亲违反协议,拒绝将孩子交给委托父母而引发的纠纷也十分常见,此时的委托方可能是人财两空。如代孕所生孩子因是女孩或身有残疾,被委托父母“拒收”,代孕母亲又无力抚养或不愿抚养,则无辜的孩子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在代孕协议不为法律认可的情况下,选择代孕显然是不明智的。 于翠翠 潘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