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唐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程小姐支付违约金4.6万元,返还洗衣机、微波炉等被程小姐拿走的物品,或折价赔偿11928元。紧接着程小姐也向法院起诉,认为此前自己与房东协商多次,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结清水电煤等费用后,唐先生应退还押金。
法庭上,程小姐承认搬家时带走了唐先生的洗衣机和微波炉,而且已在搬家时丢失,愿意赔偿唐先生1000元。至于唐先生说的电饭煲、饮水机等其他物品,程小姐表示并不存在。程小姐还一再说明自己与唐先生协商过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也结清了水、电、煤费用。因此她并没有违约,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长宁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唐先生与程小姐之间的“违约金案”和“押金案”后作出判决:程小姐应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4.6万元,并偿付遗失物品折价款6000元;而唐先生则应将4.6万元押金退还程小姐。
承办“押金案”的法官表示,由于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在房客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押金,且双方就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另有诉讼。因此,房客诉请退还押金得到了法庭支持。
“违约金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程小姐没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和房东之间就解除合同有协商的经过,承租房屋仅两个月余就因个人原因搬离房屋,客观上导致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月租金的两倍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在案证据表明,程小姐在搬离涉讼房屋时确实遗失了电器等物品,程小姐也表示了赔偿和弥补的意思,法庭酌情确定程小姐应赔偿唐先生6000元。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