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如今公民个人信息被“裸体”司空见惯,你去售楼处买房,出不了三天,家装公司就会打电话向你推销装修。你去车市买车,很快就会有人向你促销保险。一项社会调查显示,百分之九十五的受访公众表示个人信息被莫名其妙地泄露,从而遭遇垃圾短信或电话骚扰。
多年来,公众对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售很烦心,又很无奈,因为缺乏法律利剑。二○○九 年二月二十八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打击买卖个人信息有了法律武器。
但这一定罪在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首先“情节严重”是一个不确定概念,而现实中大量的买卖个人信息行为都属于“情节不太严重”,但对个人的危害却很严重。公民信息牵涉到个人隐私、人的尊严和权利,更关系到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法治社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十分重要。在许多国家,商家对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非常缜密,不敢越雷池半步,因为有严厉的处罚机制让其如芒刺在背。
比如德国,早在一九七七年就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后两度修法,明确手机用户拒绝商业广告短信,可与运营商签订一份合同,运营商违规滥发短信,投诉一次最高可罚五万欧元。如果有十人、一百人投诉,电信商可能要被罚得倾家荡产。再如英国《通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属于违法,法院受理起诉并查实后,每次罚运营商五千英镑。
保护个人信息亟待“更给力”,一是从源头抓起。二是加大刑罚对买卖个人信息牟利的犯罪惩处,增强法律威慑力。双管齐下,方能使个人信息保护步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