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和监护子女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事实上,两位幼童的母亲因吸毒而将她们抛弃在家中不闻不问时,我们的有关部门似乎并没有对她们的母亲依法采取应有的措施。近年来,因父母抚养监管的缺失而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谴责路人见死不救,但是否想到过,正是小悦悦的父母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我们并没有看到小悦悦的父母被追究责任,他们甚至在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两个孩子的太奶奶丁春秀向警方报案时提出,把重孙女送到孤儿院。警方让她去找社区,社区却答复:她们有爹娘,孤儿院不收。悲剧发生后,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都声称曾做出他们自认为称职的努力,一直在救助她们。但人们在这种所谓的“救助”背后所看到的,是社会责任的缺位。据悉,有五名来自不同地区的女律师已经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真实情况。
因此,导致幼童饿死事件中父母抚养监护义务的缺失和社会救助的缺位的主要原因,是在儿童抚养监护和社会救助方面的追责机制的缺失。如果当幼童的父母不能正常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依法变更监护权并依法追究孩子父母的责任;如果社会各方面都能够认真关心幼童,并及时给予救助,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当然,因吸毒等不良嗜好导致子女饿死的毕竟只是个例。随着社会经济转型,人口流动的加剧,竞争日益地激烈,无论是随父母到城市打工的儿童,还是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都面临着一个父母有效监管缺失的现状。工作忙、谋生不易,这是一个客观现实,但绝不是父母不尽抚养和监管义务的借口;法律没有规定,同样也不应成为不尽社会救助义务的托词。我们的父母和社会都应当承担起责任,给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的法律更应当完善对儿童的保障和救助,强化父母和社会在这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追责机制,为儿童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殷啸虎(作者为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