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看房后,小凌一家看中了宝山区的一个楼盘。但在这个过程中,小凌也听说了房屋限购的政策,像小凌这种在上海没有户口又没有工作的人如果想购房可能会有困难。因对此政策了解不深,小凌和父母便在购房前多次向开发商咨询限购的情况,销售人员称小凌虽然属于限购对象,但公司可以为小凌包装,保证让她具有购房资格,也可以帮助小凌成功申请到贷款。小凌和父母完全相信了销售人员的承诺,于是在2011年4月,小凌和某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一个月后又支付了第二笔房款3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则是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而申请贷款的所有材料与手续则都是开发商那边的工作人员一手操办的。
此后小凌却被告知银行拒绝放贷,原因就是小凌属于限购限贷的对象。而开发商此时则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小凌支付剩余的房款并且支付违约金。
接案后,我多次前往小凌申请贷款的银行进行调查取证,调取到了开发商当初为小凌申请贷款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里面的税单、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都是伪造的。更重要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31日颁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于是,我代表小凌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小凌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小凌之前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