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6种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这6种情形分别是: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程序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包括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司法解释明确,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六方面内容。
公布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还介绍了名单的公布方式,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地方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针对“失信者黑名单”如何公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公布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这个网站里将设立一个子网站,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这部司法解释今年10月1日生效后,专门有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平台,公民都可以不需要密码进行查询。
孙军工指出,这个制度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由此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以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法院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