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价办法》,上证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上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
据上证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制定《评价办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该人士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缓解市场迅速发展和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能够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
据了解,该《评价办法》于9月18日对外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7日,上证所共收到市场各参与方的反馈邮件共计46份,有效回复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