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
■ 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 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 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 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监督,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
■ 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
《意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