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院会支持小方的诉讼请求吗?
【点评嘉宾】
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 马骏
一审法院认为,小方和小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很好地经营婚姻生活,导致离婚,双方对离婚事宜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协议离婚之时,小方对于小赵是否已经怀孕并不知晓,可见小赵是否怀孕并非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小方和小赵之间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是基于二人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据此,小方要求小赵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法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方与小赵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小方对小赵于分居期间怀孕一事并不知情,现在小方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主张小赵的怀孕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方并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另,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小方仅以小赵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要求小赵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