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女士和陈先生对案件事实都没有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邵女士表示,她将房屋出租时,陈先生对房屋设施进行了确认,说明窗户没有问题;同时,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窗户没有关紧,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应由她来承担。而陈先生则认为,事发当日上海有台风,因风大导致窗玻璃撞击后碎落砸坏胡先生的车辆,完全是意外事故。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作出判决:房客陈先生和房东邵女士,应分别赔偿车主胡先生13500元和5800元。
主审法官侯欣琳表示,民事案件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但在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胡先生仅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无需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一步举证证明。而被告邵女士和陈先生则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邵女士和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因此,胡先生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至于邵女士和陈先生之间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先生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就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存在的危险最有可能进行实际控制和预防,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就存在安全隐患的窗户向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人提出过维修请求,也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窗户采取过任何防护措施,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邵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违反了应确保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邵女士就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法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陈先生和邵女士分别承担70%和3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章伟聪 (本文由长宁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