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现年30岁,是一名普通公司职员,由于收入一般,至今没能力买房。女朋友小王又始终催促结婚,小李为此甚为烦恼。小李的父母眼看着也是焦虑在心,于是决定把现有的一套房屋置换掉,腾出100万元资金为儿子买房结婚。在父母同意为小两口购房后,小李与小王立即进行了婚姻登记。
在购买时,小王坚决要求将其名字也一起写上,小李的父母有所顾虑,但转念反正购房款是自己出的,将来万一婚姻发生变故,房子也是与儿媳无关的。于是老两口最终决定房产证写儿子和儿媳两个人名字。
不料婚后仅半年,小李与小王因种种原因争吵不断,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得房屋的一半。小李及其父母无奈下找到了我,并咨询如果离婚房屋将如何分割。
听完介绍案情后,我向他们详细分析道: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的。虽然女方没出过购房款,但是由于购房时将女方名字与自己的儿子一起写上了产权证,那么这就视为对儿媳的赠与了。
小李父母得知后相当激动,始终强调买房是他们出的钱,女方一分未付,认为房子不应当有女方份额。我进一步解释道:虽然女方名字在产权上,但并不意味着女方就能获得房屋的一半。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还是会考虑到婚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对房屋的贡献度大小,出资情况等因素,本着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双方由于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且女方又未出过资,法院在评判时还是会有所区别对待,但是小李如果想获得房屋还是应当给女方一定的房屋补偿款的。
之后,小李聘请我为他代理这个离婚案件。庭审中,我向法院出示了小李父母置换房屋凭证,购买婚房的出资凭证,以证明购房款都是由小李父母所出,属于婚前财产。并围绕着公平正义原则对小李的购房行为与对方进行了辩论,观点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这个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小李与小王解除婚姻关系,小李付给小王15万元房屋补偿款。虽然得到了较为圆满的结果,但案情还是值得深思的。
小李的父母如果当初买房时仅登记儿子一个人名字,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三》,可以推定为父母对儿子个人的赠与。因为把儿子和儿媳的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使老两口最终付出了15万元的代价。
在此也提醒所有欲为子女买房的父母,在为子女购房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如果在购房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那么也就意味着认可对子女双方的赠与了。
崔懿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