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民生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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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缺乏制度保障
老年打工族处于弱势地位
易蓉
  学界对老年打工族群体的关注和研究也正在进行。上周,由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卫生经济与老龄化研究中心主办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健康和养老问题”研讨会上,来自人口学、经济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也提到了老年劳动者的问题。

  没有明确的定义

  其实对于“老年劳动者”在学界也并没有明确而又统一的定义,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员程令国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可以从不同维度来描述这一群体,“这类人群至少可以分为农村中的老年农业劳动者、老年农民工、城镇居民中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所谓‘退而不休’者3类。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工作目的、内容和性质等不尽相同,对于‘老年’的年龄界定也就不能一刀切。”他举例说,对于重体力劳动者,50岁开始身体机能可能已经无法承受其劳动强度,超过50岁或应视作老年劳动者;而对体力要求不高的服务业从业者或科教文等脑力劳动者而言,50岁无疑还是年富力强的事业黄金期。在国际上,一些因为更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对老年劳动力问题的关注起步较早,在制定老年就业政策时,许多国家如德国通常将55岁作为一个老年年龄分界点。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步伐加快,劳动力队伍也不可避免迎来老龄化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物医药技术突飞猛进,人体生理机能不断提高、寿命延长,“同样是60岁的老年人,20年前或许早已老态龙钟,而在今天则很可能还身康体健,完全有能力参与劳动力市场”。程令国认为,越来越多中老年持续活跃在劳动力市场的现象是必然的,而且对于年轻老年人就业潜力的挖掘甚至可以一定程度缓解未来中国“后人口红利时代”的劳动力短缺压力。

  仍处于弱势地位

  老年打工族是否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程令国指出,其实这一群体吃苦耐劳、责任感强又比较稳定,但是其本身与年轻劳动者相比,毕竟年老体衰,且这一群体早年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劳动技能,因此其具有的人力资本就比较低,通常在市场中的确处于弱势地位。

  “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对象是退休前的劳动者,对于老年人就业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势必造成老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无法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低劳动技能的老年劳动者如老年农民工,因年老体衰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谈判能力,常常为了能够就业被迫在工资、保险、工作环境条件等方面做出让步,通常不签署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即便签署一旦遭遇纠纷执行起来要保证老年劳动者的权益也很难,有的甚至被要求签订工伤雇主免责条款。”程令国说。在此情形下,退休后再工作的老年人如果遭遇工伤,很难得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从而难以获得合理的工伤补偿。除此以外,老年农民工还会在养老金等问题上也面临困境: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减低用工成本,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金;另一方面,即便企业规范缴金,劳动者可能因为缴费不足15年而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同时由于目前养老跨省转移接续执行不力,即便是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金也可能在回家时面临户籍地不接纳,或者折价等;而统筹基金的转移则更是难上加难。

  延迟退休将推行

  “伴随中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延迟退休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必然选择,”程令国说,“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建国初期制定的,当时这些年限的设定符合当时对人口寿命的预期,而这些年龄限制显然已不符合时代的现状。而且通过正式延迟退休年限也有助于将越来越多的退而不休者的就业行为纳入法律规范,有助于其权益保护。”但是,制定合理的延迟退休方案必须要十分谨慎,程令国指出,“参照国际经验也不能搞‘一刀切’,不同工作性质有不同情况,还需循序渐进。” 

  本报记者 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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