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肆意进行网络敲诈、网络侵权等非法活动,发展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网络是自由世界,各种言论和行为可以不受约束。然而,“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网络环境、扰乱网络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从《规定》中看到,“转发”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是根据《规定》第十条关于“转发”行为过错及其程度的认定要素,网络大V转发信息,过错认定更加严格。针对雇佣“水军”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规定》也予以明确,“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被誉为足以改变世界的强大技术力量,但是这种技术力量必须是推动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正能量。为了保证这一强大技术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张洋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