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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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房拆迁考验兄弟情
黄华明
  范先生家里早在几年前就拆迁了,由于当时分的房屋都是期房,还不能办理产权证。现在这些安置房都可以办产权证了,家里的矛盾就出来了。

  被拆迁的老房子承租人是范先生的父亲。拆迁时,这套房屋除了范先生一家三口及父亲的户口外,还有范先生大哥一家三口的户口。本来拆迁之初,也就是拆迁许可证核发后,父亲是健在的,但等到范先生家里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父亲已经过世了。更让范先生伤心的是,还在与动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商议拆迁补偿一事时,范先生唯一的爱女突遇交通意外过世了。由于范先生夫妇都沉浸在丧女之痛中,他给大哥出具了委托书,拆迁补偿一事都是由大哥去谈的,而且当时大哥保证,绝对不会让范先生吃亏,后来大哥与动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了现在可以办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时,动迁单位告知范先生,还要补购房的差价。大哥和范先生说好,不用范先生付一分钱。于是范先生找到大哥,这时的大哥所述完全和拆迁时不一致,大哥说,由于父亲和范先生的女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已过世,因此两个人不是安置对象,全部动迁份额由范先生夫妇和大哥一家三口均分,所以范先生夫妇是要补差价的。

  听到大哥振振有词的辩白后,范先生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范先生夫妇找到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将大哥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范先生父亲及女儿应得的拆迁份额,及安置房屋归他们所有。

  在经过一番调查后,从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范先生的父亲和女儿都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过世的,动迁公司在安置时确认了父亲和女儿都是安置对象。在庭审中,我们根据调查的内容向法院阐述了我方的观点,提出大哥所称的父亲和范先生女儿已去世,两人的安置利益就由所有在册户口的五个同住人均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相反,两人虽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已过世,但动迁单位已认定他们是安置对象,这并不违反拆迁政策及法律规定,因此两人拆迁利益是可以确定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定了父亲的份额,该份额作为遗产同其继承人另行依法解决;对于范先生女儿的份额,由范先生夫妇继承,安置房屋归范先生夫妇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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