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生育3个女儿,父母先是跟二女儿一起生活。2004年恰逢动迁,母亲与二女儿一起分得三室一厅的住房。新房住了没多久,大女儿就提出与二女儿换房,理由是自己生的是儿子,妹妹是女儿,以后儿子成家立业压力山大,想把自己50多平方米的房子给妹妹。自己则与父母一起居住。经不住姐姐的死缠蛮打,加上母亲的频频攻势,二女儿答应了姐姐的要求,双方办妥了房产手续后,姐姐就搬来与父母同住。
几年前,大女儿嫌房子地段不好,说服母亲把这套房子卖了,在他处另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母女俩立下字据:新买房房产证上,必须有父母的名字,结果只写了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开始大女儿与母亲相处很好,就在同住没多久,因三女儿发生婚变,只身带了6岁的女儿生活,母亲心疼外孙女,便主动提出到三女儿处居住,也好照顾孤儿寡母。大女儿就与父亲住在一起。相互和睦相处了几年。今年初,父亲摔了一跤,大女儿想把父亲送到敬老院护理,遭到母亲的坚决反对。母亲也因此重新对大女儿照顾老伴的情况进行审视,发现大女儿对父亲的照料越来越差。最让母亲有意见的是三房一厅的房子,大女儿夫妇住朝南的十平方房间,平时不在家住的外孙占了朝南的13平方房间,父亲一人独住在9平方朝北的小房间,而且大女儿还嫌弃父亲有老人味,平时不让父亲的房间开门、开窗等。大女儿则否认自己对父亲照顾不周,并把父亲一日三餐的照片给大家看,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随即升级。母亲便提出把房子卖了,大家分开居住,遭到大女儿一家拒绝。
母女俩的矛盾看似缘起父亲的赡养问题,实际上是母亲没有安全感。在密室里,母亲跟我们吐露真言,认为大女儿对父亲的照料如此欠缺。今后自己年老体弱怎么办?而据大女儿所述一家人之所以会发生矛盾,主要是妹妹窥视父母的房产,怕父母百年后他们的利益拿不到。我认为对父亲赡养是不是到位的,父亲现在90岁高龄,应该肯定大女儿的照料,看人挑担不知难,我们应对照料老人的子女予以支持鼓励。至于母亲提出的问题,大女儿应该予以改正,首先把老人的房间与朝南房间互换,绝对不能嫌弃父亲。我不太主张老人在世时把房子卖了,房子在手养老不愁,一旦失去房子,如果遇上孝顺的子女还可以,如遇上不孝之子就惨了。我劝大家给大女儿一个机会,让她逐步改善对父亲的照顾不周的情况,如果她继续我行我素的话,再卖房也不迟。最终,大家同意了我们的调解意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老年人名下自有住房的出售、赠与,老年人与子女共同购房,老年人居住房屋遇拆迁等事宜在房市上涨的今天来说,经常会引起各类纠纷。老年人担心子女对其的照顾、赡养是否尽心尽力,是否会持续,而子女们则是忧心在父母百年后是否能继承到父母的遗产,有的甚至希望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一些年老体弱的父母就会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心、照顾都是有目的性的,其他子女也会有类似的想法,这也就是矛盾产生的根源。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为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应你放弃继承权而丧失,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
当然赡养父母也不能仅仅是让父母有饭吃,有衣穿。《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
最后,希望本次纠纷中的大女儿除了履行对父亲的基本赡养义务外,还能用心来关心父亲,从居住条件、一日三餐、精神抚慰等各个方面来照顾父亲,让父亲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