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募捐行为作出规范。其中,针对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拉慈善”的乱象,草案第35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相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有助于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的界限。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强制募捐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广东东莞大朗镇去年被曝摊派“教育募捐”,设定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等具体的“募捐参考标准”;另据媒体报道,2013年,江苏盐城下辖各县市区也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干群为当地红会的“博爱万人捐”捐款,并按级别规定数额。种种乱象,不仅灼伤了公众的善心,也损害了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
此番《慈善法》草案不仅列出禁止性条款,要求不得搞摊派或变相摊派,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草案第113条规定,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将被责令改正,还可能受到相应处分,直至被追究刑责。这样的规定或将进一步规范并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纷纷扰扰的行政逼捐乱象,一方面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发育的先天不足。很多慈善组织不是深深扎根在民间社会,以高效的行动去激发、引导民间的爱心涌流,而是习惯性地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挤压甚至透支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在一些慈善组织内部,往往也缺乏规范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善款去向也缺乏必要的交代。这种混乱与暧昧不清,与真正的慈善理念相去甚远。
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政府在权力运行中缺乏必要约束、边界不清等诸多问题。一个社会的慈善行为,不是政府的课税收费行为,不应该进行强制性的社会动员,而应该体现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自愿。对于慈善活动,政府只要做好引导和监管就可以了,大可不必越俎代庖,甚至动辄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强制募捐。这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的错位与越位。
其实,此前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亦有相关规定。诸如,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而若想改变这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现状,在《慈善法》草案中列出禁止性条款,还只是规范慈善的第一步。
接下来,还应该依法强化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使之公开透明,可查询、可溯源、可质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关键还在于厘清政府权力运行的边界,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应该有清晰的界定,以及刚性的执行,而不应是混沌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