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泰安桥下
     
本版列表新闻
     
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阻碍执法可不是“侠义”之举
  “醉汉”在宾馆内闹事,民警及社保队员到达现场后欲将其带回派出所,不料遭遇路人“打抱不平”阻碍执法。6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批准逮捕。

  5月13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欲在青浦某宾馆下榻,却因未带身份证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遂在宾馆前台破口大骂并报警。民警江某接警后来到现场,发现王某甲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常沟通,遂决定将其带回所里约束至酒醒。期间,王某甲因醉酒拒不配合,对民警及社保队员手抓脚踢,并大声呼喊“民警打人了,大家快来录视频!”,吸引大量群众围观。

  不料,在民警及社保队员合力控制王某甲时却遭到了阻挠。在事发地经过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恰好看到了民警及社保队员控制王某甲的一幕,心生误解以为民警在暴力执法,遂上前为王某甲“打抱不平”。期间,潘某某不断用言语、肢体动作阻挠民警及社保人员控制王某甲,在民警作出警告后还强行拉开警车车门企图将王某甲拉出警车。同一时间,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乙冲到警车前阻止警车驶离。三人的行为引起现场50余名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在看守所内,王某甲表示对自己酒后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王某乙称自己担心王某甲会被处罚才阻挠民警执法。而潘某某只是一个过路人,同王某甲、王某乙互不认识,听到王某甲的喊声,就以为是警察在暴力执法,便热心办了坏事。

  承办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检察官提醒,协助和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妨害公务罪是不以公务人员受到轻微伤以上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你做了拉扯警察、打警察或其他行为,客观上阻碍了警察正常执法,就有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面对警察执法时,执法对象应积极配合,其他公民应保持理性,不煽动、不阻碍、不暴力反抗。出门在外请记住“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处警现场请绝对服从警察!” 胡佳来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古镇新闻
   第03版:水都新韵
   第04版:社区清风
   第05版:人文旅游
   第06版:泰安桥下
   第07版:银杏长廊
   第08版:漕溪拾贝
电子社保卡上线啦!
放假了,要保护好孩子的眼睛
阻碍执法可不是“侠义”之举
暑期出游,警惕消费陷阱
绿色账户卡
朱家角泰安桥下06阻碍执法可不是“侠义”之举 2019-07-15 2 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