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明确规定: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
■ 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 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 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 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 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北京市工商局要求,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