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2岁的高清文,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曾分别于1994年和1999年在老家辽宁鞍山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6月15日,高清文乘坐出租车来到浦东新区苗圃路一幼儿园附近,从停在路边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里窃得2000元以及单肩包、皮夹、手机等物品。次日,高清文故伎重演,从停放在徐汇区庆余路上的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内窃得1600元以及手机、交通卡等物品。
同年6月下旬和9月上旬,高清文又先后以相同手法在京、沪两地实施盗窃案4起。去年9月9日上午,正当高清文和妻子准备离开云南南路某旅店时被上海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在两人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6部,票夹、皮夹各1只以及银行卡、首饰、现金5000元等财物。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清文以没有到过犯罪现场,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是自己购买的等为由予以辩驳。对庭审现场播放的街面监控录像,高清文也以录像比较模糊无法辨认为由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对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所提供的失窃物品购物、维修凭证与高清文被抓获时缴获的手机等物品进行比对,可以认定上述物品为高清文盗窃所得。同时,通过查看案发当日案发地监控录像,可以发现画面中行窃男子的发型、面貌轮廓、体型,乃至行为姿势等都与高清文的体貌特征极度相似,可以认定为同一人。
法院认为,高清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共计价值6.3万余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