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焦宝华利用职务便利及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5万元;另外,2000年5月至2010年7月,焦宝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实际控制、参股的公司以及其他私营企业牟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