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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把故宫的还给故宫”是回归正途
纪玉
  纪玉

  “把故宫的还给故宫”,这句话听上去拗口,却是近十年来故宫不断推进的一项艰苦工作。故宫博物院新院长单霁翔表示,到2016年,要将所有办公场所迁出故宫红墙,同时辅以古建筑修缮、改造,届时故宫的开放面积可从目前的45%增加到76%。这项举措要啃的最硬的一块骨头,当数那些占用故宫古建筑多年的外单位。

  故宫“收复”被占用的古建筑,复归原貌,并扩大向公众开放的面积,令人欣喜。这样做,是回归到了文物保护的正途上——首先是保护,其次是共享。

  包括故宫在内的古建筑,具有公共属性,是国人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力。然而,古建筑被占用的情况并不少见。以拥有大量古建筑的首都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文物局提供的资料,现存3500项不可移动文物中,有60%被不合理占用。

  出现这种情况,很多是由于历史原因,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需要大量办公用房。据调查,古建筑被占用,相当多是经过审批同意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加大了“收复”古建筑的难度,非常不利于古建筑的保护。很多占用单位一方面不重视文物保护,导致古建筑受损严重,另一方面又因为部门利益作祟,迟迟不愿腾退。建立一种有效的腾退机制,十分迫切。

  横亘在古建筑保护面前的,不只有历史遗留问题,还有商业利益的裹挟。文保单位让位房地产开发,变身别墅、餐厅、会所的现象并非个别。在使用中保护,本是一种进步的文物保护理念,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对文物可以“合理利用”,但由于缺乏具体标准和严格监管,“合理利用”往往在现实中走样。一些占用古建筑的房地产开发商表示,“只要大体结构不破坏就行,至于雕刻、石碑、浮绘等附属物,也只能拆掉、移动或更换。”而本该是公共文化资源的古建筑一旦成为私人经营场所,普通人想要一睹真容,往往被挡在高消费的门槛之外。追究古建筑外租的原因,有些是管理部门承担不起维护成本,有些则是滥用公权、私相授受了。

  除了古建筑,本该姓“公”却被少数人占用的,还有风景名胜,比如侵占景区搞房地产开发的。所以,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加大对基层文保工作的资金投入,从考核上鼓励文物保护,同时依法惩处渎职行为,这些都是少不了的工作。

  不是没有正面例子。杭州西湖周边,也曾被大面积占用,不少住家和单位都有来头和背景,从1983年开始“拆墙”,到2003年沿湖所有绿地和面积全部免费开放,杭州得以实现“还湖于民”。

  文物古建、风景名胜具有公共属性,不是任人侵占的“唐僧肉”。这一观念应逐步深入人心,尤其应被手握公权力者认同。故宫正在逐渐“收复失地”,更要让这种“收复”以及后续保护更有普遍性、长效性。难啃的硬骨头,并非啃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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