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张小姐和李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上海车牌转让给张小姐,转让价为4.57万元。签约当日,张小姐即支付李先生4.5万元,李先生也出具了收据。他们同时约定于2011年12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先生不协助办理,需退还张小姐所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之后,李先生并未如约协助张小姐办理车牌过户手续,他提出愿意返还张小姐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上海私车额度拍卖价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不断上扬,张小姐认为李先生的毁约行为给己方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数额,即于今年2月诉至法院。
李先生到庭后称,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由于他身份证的问题,无法立即办理过户。等到2012年1月,市面上私车牌照价格已经涨至5.3万元,他欲与张小姐协商,但张小姐予以拒绝,表示不要牌照了。现李先生愿意返还张小姐4.5万元,赔偿违约金5000元,另外多支付张小姐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与李先生签订的车牌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张小姐支付款项后,李先生理应按约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他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张小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4.5万元转让费,李先生也表示同意,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张小姐要求赔偿损失1.3万元,因李先生在审理中同意一次性支付张小姐5.2万元,该款项扣除转让费4.5万元,实际赔偿金额为7000元,考虑到判决当时上海市二手车牌的实际行情,且张小姐对其已经造成的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确定李先生应赔偿张小姐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