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办法》规定,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上述时段之外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则禁止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
对于市民关心的住宅装修产生的噪声,《办法》明确,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办法》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有居民投诉装修噪声干扰并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